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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执复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育美,周贤德,毛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中执复字第0018号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瑞祥村(瑞祥磨匡桥北首)。法定代表人毛晓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育美。被执行人周贤德。被执行人毛晓娟。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执异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人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海门市德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刘 瑜代理审判员  吴 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