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田××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田××,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