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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田××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田××,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