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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学理与诸城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理,诸城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诸行初字第31号原告唐学理。被告诸城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李臣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秀玲。原告唐学理诉被告诸城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学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永华审 判 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