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连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洪连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连约。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连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6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查无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报晋江市公安局,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曝光。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