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庞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871号罪犯庞龙,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于2009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庞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3月、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庞龙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