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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诉林祥文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林祥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华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祥文,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陈岗村委中岗。委托代理人张西霞,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林祥文之妻。上诉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丰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懿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强,被上诉人林祥文的委托代理人张西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中懿丰公司与林祥文为委托合同关系,林祥文将其所有的房屋委托给懿丰公司代管,懿丰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管权,将该房屋出租给王书印。委托合同到期后,因王书印侵占林祥文的房屋,林祥文应向王书印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