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杜杨、陈奕涵与陈康、陈新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杨,陈奕涵,陈康,陈新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690号原告杜杨,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奕涵,女,201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杜杨,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奕涵母亲。被告陈康,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新英,女,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兴民,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杨、陈奕涵与被告陈康、陈新英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杨、陈奕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090元,退费4090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