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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某1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1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1,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4月至2013年4月任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1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1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王某、申某2、张某、赵某的名义虚报种粮地14亩,截止2014年6月案发前,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款7864.92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已将赃款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申某2、张某、赵某、王治安等人证言、临漳县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台账、缴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1身为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864.9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1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