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张兴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金,王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金,男,1966年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龙,男,1988年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张兴金与被上诉人王德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德龙诉称:被告张兴金在原告处购买猪饲料,截止2013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猪饲料款13905元,约定2013年5月1日还款,并约定超期后按月利1分计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未给付欠款,现要求被告给付所饲料款13905元,利息1395元,计15300元。被告张兴金代理人辩称:欠款以欠条为依据,并且上面应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购货合同不应该给利息,欠款数额不准确,差1000多元。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兴金养猪在被上诉人王德龙处购买猪饲料,截止2013年1月1日,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饲料款13905元没有给付,约定2013年5月1日偿还欠款,如逾期,按照月利率1分计息。但至今被告没有未给付欠款案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兴金于2014年11月15日给付王德龙饲料款13905元,并从2013年5月2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共计270.00元由张兴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孙爱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