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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曲桂珍与马卫东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卫东,曲桂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东,男,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桂珍,女,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武志军,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桂珍诉马卫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19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马卫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9月11日两次安排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曲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志军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马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上诉人马卫东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马卫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马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