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大秋与刘娜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秋,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816号申请人:吴大秋。申请人:刘娜。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大秋、刘娜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