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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贵与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2117号原告(被告)陈贵,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原告)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北区写字楼2710室。法定代表人胡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洪涛,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陈贵(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原告)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春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贵及能通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贵诉称:我于2013年6月3日入职能通房地产公司,担任行政副总岗位。能通房地产公司在违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以欺诈的手段与我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能通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将劳动合同给我。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9月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月工资的80%。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间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我入职时,双方约定了每月绩效工资为2000元,按季度考核发放。在2013年7月由行政副总岗位调整到总经理岗位。我是在2013年12月18日离职的,能通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发放我2013年11、12月份工资。陈贵于2013年12月24日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仲字(2014)第01956号裁决书,裁决:一、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陈贵2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基本工资11310.34元;二、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陈贵20**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绩效工资2772元;三、驳回陈贵的其他仲裁请求。陈贵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因合同无效赔偿金18000元;2、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拖欠的转正工资6000元;3、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拖欠的绩效工资6000元;4、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排除本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经济补偿金9000元;5、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6、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11310.34元。能通房地产公司辩称及诉称:陈贵的诉讼请求中关于绩效工资这块,季度的绩效工资计算方法为季度绩效工资基数6000元*季度系数。陈贵主张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陈贵这三个月的系数是46.2%,故该期间陈贵的绩效工资应该是季度绩效基数6000元*季度系数46.2%=2772元,这个才是陈贵20**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朝阳仲裁委也是按照这个裁决的,我公司也同意支付陈贵20**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2772元。对于陈贵主张的2013年11、12月工资的请求,首先陈贵在2013年11、12月出现多次旷工的情况,尤其是在2013年12月,陈贵是在2013年12月12日离开的,2013年12月18日才到我公司办的离职手续,12月12日至12月18期间,陈贵有6天的旷工,按照我公司的考勤制度,陈贵拿不到2013年12月的工资的。对于2013年11月工资,我公司在仲裁期间已经提交了工资的计算,我还应支付陈贵20**年11月的工资1204.2元,我公司同意支付此数额。对于陈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公司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我公司亦不同意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能通房地产公司无需支付陈贵2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基本工资11310.34元,仅同意支付陈贵20**年11月工资1204.2元和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2772元。陈贵辩称:不同意能通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同其诉称。经审理查明:陈贵于2013年6月3日入职能通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3年9月2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工资(不固定),每月15日以打卡形式发放上月整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每季度6000元基数核算,具体数额不固定,每季度发放一次。陈贵出勤至2013年12月12日。2013年12月18日陈贵提交离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由于个人原因,现申请离职。陈贵于2013年12月24日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京劳仲字(2014)第01956号裁决书,裁决:一、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陈贵2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基本工资11310.34元;二、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陈贵20**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绩效工资2772元;三、驳回陈贵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陈贵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总经理季度计划目标考核表、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行政副总季度计划目标考核表,能通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业务部考勤管理制度、2013年11月、12月考勤统计及请假报告打印件、2013年11月、12月考勤记录、副总经理岗位职责、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总经理季度计划目标考核表、离职申请报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贵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支付因合同无效赔偿金18000元,但陈贵未提供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贵要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拖欠的转正工资6000元,有陈贵签字的副总经理岗位职责,明确写明报酬总额为8000元,而陈贵主张双方约定试用期后转正工资应为10000元,故要求3个月工资的差额6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陈贵的此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贵要求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拖欠的绩效工资6000元,因双方认可每季度按6000元基数进行考核,陈贵在仲裁阶段也认可能通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考核表的真实性,依据考核表,能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绩效工资2772元。关于陈贵要求支付劳动合同排除本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经济补偿金9000元,陈贵具体称是因为能通房地产公司没有给足额缴纳保险,所以要求能通房地产公司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此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贵要求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现行法律规定要求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贵要求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11310.34元,能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按上述款项支付,主张陈贵有旷工,但提供的考勤未经双方认可,陈贵作为副总经理,其考核会有不同一般职工的地方,能通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及总经理季度计划目标考核表并未列明执行考勤的情况,且考核表为2013年9月至11月,包括11月,考核表也没有因陈贵旷工减少给分的情况注明,故能通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能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陈贵2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11310.3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陈贵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绩效工资二千七百七十二元;二、被告(原告)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陈贵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基本工资一万一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四分:三、驳回原告(被告)陈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贵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春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