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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修建军与被告刘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建军,刘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修建军,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彭莎,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刘双美,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原告修建军与被告刘双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双美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11月1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时确定了该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院认为:北京方正公证处已作出(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62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证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本身是执行依据,原告以债权文书公证书提起诉讼,也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修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岳春枝审判员  白会卿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