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王认理、姚秋凤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认理,姚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99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王认理,男,汉族,35岁。被申请人:姚秋凤,女,汉族,34岁。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1040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25500元。2014年8月26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认理、姚秋凤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焦根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