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庆跃与张东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跃与被执行人张东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的(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赵庆跃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银行等其他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