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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余军与被申请人杨铁喜、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军,杨铁喜,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军,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铁喜,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号。法定代���人:何春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余军因与被申请人杨铁喜、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威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2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7月18日,余军向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杨铁喜与被告威泰公司因联合开发赤壁市桥北路恒顺大厦建设工程缺少资金,从2009年7月25日至20l0年10月19日分二次向其借款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请求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裁定:驳回余军的起诉。余军不服,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余军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杨铁喜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军作为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理由相信杨铁喜所借款项是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有理由相信杨铁喜的偿债能力,原审裁定认定杨铁喜涉嫌经济犯罪证据不足。(二)二审裁定未采信杨铁喜提交的重要证据属程序违法。杨铁喜二审期间特别授权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二审,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明确承认向余军等人借款以及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该项目的事实。(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为杨铁喜涉嫌经济犯罪,但公安机关对此不予立案,故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再审认为,杨铁喜二次向余军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分别加盖了“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顺大厦项目部”印章。杨铁喜借款时,先后向余军出具了恒顺公司印发的恒发字(2007)02号《关于成立十五号楼(恒顺大厦)项目部的通知》、《聘请书》、恒发字(2007)02号《关于杨铁喜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等文件,出示了与威泰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商品房合同》、《联合开发商品房补充合同》及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余军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对杨铁喜与威泰公司二被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认定该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即便杨铁喜涉嫌经济犯罪,本案经济纠纷亦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此,余军再审主张原审裁定认定杨铁喜涉嫌经济犯罪证据不足以及驳回余军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及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袁正英代理审判员  戴 威代理审判员  宋 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