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召翠与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召翠,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召翠,女。委托代理人李祥军,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宜伟,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召翠与被上诉人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9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召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召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于召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凤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