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吴伟建与李晓丹、金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建,李晓丹,金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吴伟建。委托代理人:章才华。被告:李晓丹。被告:金乐华。原告吴伟建诉被告李晓丹、金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高晓煦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日,被告李晓丹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正,双方约定月利息2%;同年10月23日被告李晓丹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正,双方约定月息2.5%。被告李晓丹亲笔出具欠条。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晓丹、金乐华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李晓丹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正,双方约定月利息2%;同年10月23日被告李晓丹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正,双方约定月息2.5%。被告李晓丹亲笔出具两份借条。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两张借条、原告陈述等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晓丹欠原告吴伟建借款及利息,有被告李晓丹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该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月利率过高,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诉,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丹、金乐华偿还原告吴伟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3年1月7日起、2万元从2013年10月23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