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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福安市和昌气体有限公司与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和昌气体有限公司,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和昌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理人汤惠松。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理人林彬彬。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和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代垫诉讼费人民币43384元及违约金、延迟履行的利息。现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在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有337亩土地使用权、罗源县凤山镇华美花园13#楼305单元房子一套,均被查封(轮候查封,待处理)。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也已被冻结(轮候)。目前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行字第3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剑   辉执行员 林勇执行员金和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