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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