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怀庆与孟桂英、刘宝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庆,孟桂英,刘宝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83号原告秦怀庆。被告孟桂英。被告刘宝利。原告秦怀庆诉被告孟桂英、刘宝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怀庆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怀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怀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怀庆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