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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刑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刑初字第07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X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X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黄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X月初,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徐某在QQ上认识后,使用司某的姓名,隐瞒自己尚未离婚的真相,虚构自己已经离婚、系单身的事实,假装与徐某谈恋爱,后以结婚要彩礼的名义骗取徐某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和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黄金戒指一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通过其亲属退赔人民币2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某供认其骗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物品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吴某证言、辨认笔录、存折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黄某已退赔被害人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