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5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勇兵、黄勇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勇兵,黄勇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515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奇其、易庆锋,原告之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铁路头分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林勇兵,男,住仙游县。被告黄勇灿,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勇兵、黄勇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三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