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8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