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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锡虹、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天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虹,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天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陈锡虹。被告: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禹。被告:戴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虹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天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锡虹负担。代理审���员喻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