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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仁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