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仁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