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旭华与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华,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581号申请人赵旭华,女,61岁,汉族,退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理事长。本院执行赵旭华申请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7月10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