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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尹×,男,1964年2月4日出生。被告贾×,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