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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迪发与被申请人郭小箭、乌鲁木齐金凯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迪发,郭小箭,乌鲁木齐金凯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王迪发,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19日,住米东区稻香中路。被申请人:郭小箭,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昌吉市二六工镇上六村。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凯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人王迪发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小箭所有挂靠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凯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新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小箭所有挂靠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金凯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新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车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未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