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李齐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齐。委托代理人杨兆明,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齐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诉讼及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齐撤回起诉;二、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三、解除查封台集建(93)字第040202822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房产一处。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