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都传庆与李国强、杨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传庆,李国强,杨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都传庆,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焱。委托代理人聂文茂,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无职业。被告杨俊华,无职业,(系李国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都传庆与被告李国强,杨俊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都传庆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传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都传庆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