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霍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东志,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庭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霍东志,个体。被执行人焦平,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霍东志申请执行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