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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霍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东志,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庭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霍东志,个体。被执行人焦平,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霍东志申请执行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