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炎鹏与王义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鹏,王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839号申请人陈炎鹏。申请人王义成。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将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先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开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