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文田与尹圣杰、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田,尹圣杰、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田。被执行人尹圣杰、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文田与被执行人尹圣杰、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1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