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崔某某,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