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谭金平、滕建菊等与徐勇、李志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谭金平,滕建菊,滕建国,张大云,李志成,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平,系死者滕树凯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建菊,系死者滕树凯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建国,系死者滕树凯之子。以上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谭金平,系二被上诉人之母,身份同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云,系死者滕树凯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成,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4754-7。法定代表人向丰,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勇为与被上诉人谭金平、滕建菊、滕建国、张大云、李志成、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2)鄂来凤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2)鄂来凤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开平审 判 员 段 斌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