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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彩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7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