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王代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王代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7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代清,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王代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阳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