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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50元(已预交),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