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50元(已预交),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