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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8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迅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435号罪犯陈迅。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杭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看守所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迅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