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字第46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长英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王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67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法定代表人吴荣亮,行长。被执行人王长英。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琼崖证字第45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3)琼崖证字第45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