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调确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近菊、张玉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近菊,张玉申,张勇,张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调确字第203号申请人:付近菊。申请人:张玉申。申请人:张勇。申请人:张金喜。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付近菊、张玉申、张勇、张金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近菊、张玉申、张勇、张金喜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5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付近菊赔偿申请人张玉申、张勇、张金喜亲属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坏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00.00元,2014年9月15日付清。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