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与徐州统冠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徐州统冠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代表人于春生。被告徐州统冠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与被告徐州统冠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奇特温控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徐州统冠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财产保全费1021元,合计21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