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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图旺旺供热处与冯喜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旺旺供热处,冯喜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兴华胡同。代表人: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家全,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冯喜凤,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诉被告冯喜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