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惠良。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雪忠。原告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邵云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至2014年7月31日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印刷用品(油墨、PS板、塑料片等),总计欠原告货款47363.66元,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对所欠货款亦进行了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363.66元。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对账函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对账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要求,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7363.6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对原告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47363.6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36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联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363.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