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1107室。法定代表人:李连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芬,经理。被告:马国忠,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