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辽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黄某某,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曹某某,东辽县人,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姓名不详导致无法送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恒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