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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辽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黄某某,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曹某某,东辽县人,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姓名不详导致无法送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恒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