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省直屏西住宅区。被告吴某,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省直屏西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