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省直屏西住宅区。被告吴某,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省直屏西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