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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学礼与马支全、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礼,马支全,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张学礼,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友青,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支全,无固定职业。被告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苏永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兵。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习强、毛伟伟。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张学礼诉马支全、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礼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苏 静代理审判员 徐 威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