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玉申等与李强买卖合同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申,于雷,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申,男,生于1955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于雷,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75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申、于雷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